中华女子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汇聚科研队伍,推出精品科研成果,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设立并给定人员编制,拨付办公经费的直属学校的学术性研究机构。校级科研机构一般称为中华女子学院某某研究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1)科学研究:争取纵横向科研课题,组织科研攻关,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争取在相关领域在取得国内领先地位。(2)培养科研队伍:通过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研究生,通过组织短期培训等,为社会培养人才。(3)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学术交流的平台和窗口。(4)咨询服务:加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为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成为学校为社会服务的智囊团和思想库。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决定设立,拟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方向或者领域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属于学校的优势学科或者重点扶持的新兴、交叉学科,有助于实现学校建设一流女子大学和四个中心的目标;(2)有稳定的研究领域、鲜明的研究特色、良好的发展规划和发展前景;(3)挂靠单位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和研究基础,能够为机构的运行提供人才支持;(4)专职研究人员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具备申请和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管理研究机构的能力。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挂靠一个教学单位或者职能部门进行建设和管理。校级科研机构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承担科研机构工作任务并给予岗位津贴的校外副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等负责人。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应是校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实务经验的知名专家或者实务工作者。
校级科研机构主任、承担科研机构工作任务的校外副主任,应积极争取校外资源,参加所在科研机构的科研、教学重大活动,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对科研机构的发展思路、研究重点、青年教师培养等提供具体意见和建议,组建学术团队,指导团队成员争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经费额度较大的横向项目至少1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较大规模学术会议、作一次学术报告或者讲座。校级科研机构其他负责人应协助主任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向科研机构主任和承担科研机构工作任务的校外副主任每人每年支付岗位津贴3万元;执行主任,负责研究机构的日常事务,学校参照坐班的旁系列正高职人员的岗位津贴和专技津贴标准,给予其工作津贴。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校级研究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任职期间不担任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职务、不得兼任校内其他校级或者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挂靠单位是教学单位的,专职研究人员纳入教师编制,依学校规定的“科研为主”教师岗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管理。挂靠单位不是教学单位的,专职研究人员的工作任务,由挂靠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挂靠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执行主任除完成第六条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还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管理;(2)制定、实施本机构科研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3)聘任兼职研究人员;(4)争取科研项目,筹集和管理本科研机构获得的经费;(5)组织专兼职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各项业务活动;(6)向机构负责人、挂靠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可聘任一定数量的校内外高水平兼职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但不得以研究机构或者学校的名义与兼职研究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九条 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的办公经费、启动经费和业务经费,实行预算单列,由校级科研机构使用。办公经费依财务标准核定;业务经费由校级科研机构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按拟开展的业务活动需要进行申报,由学校核定后按预算执行。学校向校级科研机构拨付一定金额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用于筹备机构设立、组织申报课题和开展科研及学术活动。校级科研机构使用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和启动经费,由挂靠单位的经费负责人审批。校级科研机构及其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有关课题经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编制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挂靠单位和科研管理处报告主要机构建设、学术活动、项目进展、科研成果、规章制度执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处按学校要求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评估检查,由学校决定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