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配套
及经费资助管理试行办法
为鼓励支持我校教职工积极申报与承担高层次、高水平科研课题(项目),推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规范科研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可申请配套经费或者资助经费的课题(项目),是指以中华女子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以我校教职工为课题负责人或者第一承担人的国家和省级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课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经费,是指学校在立项单位拨付的课题经费之外,另行向课题组核拨的科研经费;本办法所称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向没有获得立项单位课题经费的课题组核拨的科研经费。配套经费和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对课题进行拓展深化研究、推广课题研究成果等方面。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或者第一承担人可以就立项单位向我校拨付课题经费的下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向学校申请配套经费:
1.国家级科研课题: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全国教育规划课题中的国家级课题及国家级专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
目;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3)中央以及国务院确立的各种课题。
2.省部级科研课题:
(1)教育部批准立项的课题,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全国教育规划年度课题中的部级课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北京市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自然科学 和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艺术学规划课题;
(3)中央、国务院下属各部级单位规划设立的经过申请、评审后立项的研究课题,在课题立项通知书中须有部级单位的名称和司级以上部门的公章;
(4)北京市厅局级单位批准立项、按规定列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课题,课题立项通知书中应有厅局级单位的名称和处级以上部门的公章;
(5)中央、国务院各部级单位委托或指定的特别课题、重大立项课题,课题合同书或者委托函件上应有部级单位的
公章。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课题(项目)经费配套的比例与限额:对于第三条所述国家级和第(1)类、第(2)类省部级课题,学校可以按到账金额的1:1比例配套,但每项国家级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每项省部级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于第(3)类、第(4)类省部级课题,可以按到账金额的1:0.8比例配套,但每项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8万元。对于第(5)类省部级课题,可以按到账金额的1:0.5比例配套,但每项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北京市教委、教工委、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等北京市厅局级单位批准立项、向我校拨付课题经费的未列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在到账经费的金额内申请配套经费,但每项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六条国家级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子课题以及第(1)类、第(2)类省部级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子课题,我校教师担任子课题负责人、子课题研究经费划拨到我校账户、由我校教师完成研究任务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子课题负责人可在到账金额内申请配套经费,但单个子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获准立项的第三条所述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立项单位不给予课题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可申请学校资
助,但每项国家级课题的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3万元,每项
省部级课题的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全国妇联或者其下属职能部门委托或者指定的无经费课题,申请人可申请资助,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资助的金额。
第九条 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任务
依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而获得配套经费的,课题组应制定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要明确各年度的研究任务,完成研究任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每个课题组必须围绕所研究问题至少要组织一次学术论坛,要邀请校外专家与课题组成员一起交流,论坛要组织师生旁听并进行宣传。
获得配套经费的课题组,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1)配套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至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一部;或者在CSSCI、CSCD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2)配套经费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至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一部;或者在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3)配套经费2万至5万元以下的,至少在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4)配套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须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一般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十条使用资助经费的研究任务
依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而获得资助经费的课题,课题组应制定完成该项任务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并应完成以下研究任务:须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在一般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配套及资助经费的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与程序:
对于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可自立项单位拨付的第一期课题经费到账后的当年,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前,向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配套经费申请表》,并提交该课题的立项通知书或者委托函(或者合同书)、课题申报材料等,同时还应提交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对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没有课题经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在获准立项当年,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前,向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无经费课题资助申请表》,并提交课题立项通知书或者委托函、课题申报材料以及使用资助经费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2.审核批准与经费下拨:
(1)科研管理处对配套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配套经费额度,报请校领导审批,在学校的经费预算安排范围内分期下拨。在财务处下发预算执行通知后,下拨配套经费总额的70%;剩余的30%,在完成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任务并办理使用配套经费的结项手续时下拨。如果当期到账课题经费不足前述比例金额,则按到账课题经费的金额下拨;课题经费全额到账后,下拨其余的配套经费。
(2)科研管理处对资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资助经费额度,报请校领导审批,在学校的经费预算安排范围内分期下拨。第一期下拨资助经费总额的85%,在财务处下发预算执行通知后下拨;第二期下拨资助经费总额的15%,在完成使用资助经费的研究任务并办理使用资助经费的结项手续时下拨。
第十二条 配套经费与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求
配套经费及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依本办法规定获得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总额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20%,发放对象限于本校教职工)、组织学术论坛(不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15%)、参加学术会议或者调研(不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15%)、出版学术著作或者发表论文等。配套经费用于专家咨询费(即课题组成员之外的专家对课题研究提供咨询等方面帮助的专家)和劳务费(支付给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合计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20%。
依本办法规定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课题研究,不得发放奖金,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合计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0%。
领取奖金、咨询费和劳务费的,应依法纳税。配套经费、资助经费的其他使用范围以及经费的审批与报销要求,按《中华女子学院科研课题(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0]11号)和《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及其报销的规定(修订)》(校内字[2009]8号)执行。
对于配套经费及资助经费的使用,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应严格按配套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编制预算,明确各项任务的使用额度。没有按计划执行预算和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管理处将暂停下拨下一阶段经费。在研究计划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如有正当理由,可向科研管理处申请延期一年,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可延期两年。延期后仍未完成的,经学校决定,将不再下拨经费,终止研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并视情况追回已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为完成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研究任务而发表、出版研究成果时,应在发表的论文上采取适当方式表明获得了中华女子学院资助,在出版的书籍上标注“中华女子学院资助出版”。使用配套经费和资助经费而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不享受学校的年度科研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在完成使用配套经费或者资助经费的研究任务并办理使用配套经费或者资助经费的结项手续前,不得申请校级课题。
第十四条学校与北京市共建项目的资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依《中华女子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获得配套和资助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需向科研管理处报告研究计划实施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在研究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1日之后立项的课题(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