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保障学术自由,完善学术决策机制,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问题上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华女子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7-19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部)的委员名额,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确定委员人选。学术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可按本章程第四至第七条补充。
第十条 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的教授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临时性评议组织、教授委员会依据法律、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科研管理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科、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科研成果、奖励及科研考核等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四)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奖项;
(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九)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评定、提供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或决定的议题,一般由主任会议确定并由秘书处准备。除此之外,由五名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秘书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也可作为正式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在学校各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校内字【2009】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