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动态资讯 (2025年5月)

发布日期:2025-06-25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法规政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妇女公众号,2025年5月2日)


2.《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5月28日获得通过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共四十条,未设章节,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规定,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人大网,2025年5月28日)



实务动态


1.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专题二

案例四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本案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2025年5月26日)



研究成果


1.隗佳:《家庭场域中紧急权的适用规则——以家暴反击行为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25年第3期。

【摘要】家暴反击行为均发生于“紧急而危难的状态”,按照反击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可分为即时反击型、应急预警反击型与常规预防反击型三种类型。有必要在紧急权的框架下探寻此类案件的体系性解决方案。在家庭场域中紧急权的适用空间与法理基础具有特殊性,不同反击场景中可适用的紧急权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差异颇大。在即时型与应急预警型家暴反击案件中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人可行使防卫权,当防卫致死时由于不法侵害者对于利益冲突的强答责性,该反击行为可以阻却违法。常规预防型家暴反击案件不符合防卫情势的要求,但存在避险情状,具有根据防御性紧急避险使反击人行为合法化的可能性,然而避险致死超过了被避险人的容忍限度,突破了紧急权正当化的效力边界,可通过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实质责任论探寻无罪的空间。


2.邵六益:《刑法如何保护家庭——以受虐妇女杀夫案为视角》,载《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受虐妇女杀夫案近年来引发很多社会关注与学术讨论,多数研究坚持刑法教义学进路探究出罪进路,但无法解释法治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家庭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对长期遭家庭暴力妇女杀夫行为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具有多个维度的考虑。第一,法律支持私力救济以实现节省的治理,对于国家难以触及的家庭事务,刑法规定自诉的维权方式,刑法研究中也将受虐者的反抗归入正当防卫实现出罪保护。第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异于普通人,现行刑法部分延续了家庭本位的中华传统文化,对家庭成员间的彼此伤害采取从轻处罚的立场,从轻处罚杀夫的受虐妇女有此考虑。第三,我国法律对女性的保护有一个完整的系统,保护妇女延续了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妇女工作经验,男女间的实质平等是中国人民多元一体结构的重要面向。只有从法学知识代际综合的角度出发,才有可能发掘刑法家庭条款的全部含义。


3.娄爱华:《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与民法救济——基于法制史的考察》,载《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被拐卖妇女在事实或法律上获得解救后,若其表现或表达出“愿意”或“不愿意”与男方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该意愿究应如何被法律评价,构成了民法救济中的一个核心难题。从法制史视角来看,尊重被拐卖妇女的真实意愿,并据此给予其实质性救济,早在罗马法与教会法中即已有制度基础。这种基础包括:对身处弱势身份者的制度性理解与包容,对因不知事实或法律而缔结无效婚姻者的尊重,以及对受胁迫缔结无效婚姻者先确认婚姻无效,再赋予一定的救济路径的处理。在当代制度建构中,法律应结合具体个案情境,在秩序要求与个体意愿之间作出审慎平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对被拐卖妇女意愿的尊重与善待,使法律不再只是冷峻的规则系统,而成为回应人之尊严的制度保障。


4.陆海娜:《论妇女工作权视野下的照料劳动》,载《法学》2025年第5期。

【摘要】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照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在国际层面成为一项人权议题,尤其是其对妇女工作权的影响上。然而,对国际人权法教义学的考察显示,照料劳动并没有被认真对待,而且与照料劳动最相关的工作权国际标准亦存在重要的性别盲区,即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家务照料劳动不被承认,以及市场对有薪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上述情况与国际人权法深受西方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密切相关,其法理学发展更多反映了男性的生命体验和公共/私人的二元思维模式。有鉴于此,国际人权法需要吸收女性主义思想的精髓,回应妇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妇女和边缘妇女群体的生命体验和需求,将照料劳动明确纳入工作权的概念框架;同时,只有厘清其规范性内容以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才能为国家保障妇女工作权的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5.王健:《低生育率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制约和影响家庭生育的基础性制度。作为生育经济支持政策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社会给付,从而将当前主要由家庭负担的且日益攀升的生育经济成本更大程度地社会化。对解决少子化问题而言,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必要但非充分的政策措施,其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其他生育支持政策予以相互配合。就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其在助推生育支持上有诸多不足之处,集中表现为基础理念上的滞后性以及具体规则上对生育家庭的抑制性和惩罚性。低生育率问题的解决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工程,为努力推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生育抑制型转向生育友好型,当前的重点是尽快从保障儿童福利、推进性别平等以及弱化就业标准等方向着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理念革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社会保障制度细部规则进行优化完善:一是在失业保险中为在职父母提供育儿休业津贴,二是将育儿行为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格要件之一,三是增加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促进给付,四是强化社会救助制度对生育贫困的兜底保障。


6.谢郁:《生育权的规范构造与制度调适》,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摘要】我国生育权功能已从批判转向指导与完善生育制度,急需建构其规范结构以处理当前面临的生育权利冲突,完成生育制度调适。为此,在对生育权作宪法证立与融贯解释的基础上,更新生育权的分析范式。根据生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意志作用不同、权利客体的生育能力与生育行为规范意涵差异,可形成四项生育权能,从而规定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生育保障获得权为生育保障与生育激励机制的创设与实现提供了权利基础。另外,在法律权利化过程中,生育制度的功能实现必须围绕子女抚育、家庭结构以及生育合意成本方面展开,完成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向,以在承载生育权的基础上实现其制度目的。


7.李清林:《包容性视域下的生育支持制度体系:法理基础、合法性边界及实现进路》,载《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

【摘要】生育支持政策在实践层面面临排斥性困境,倒逼制度设计向包容性治理范式转型。从福柯以来的生命政治、生育正义等生育理论因其无法有效规避“实质性歧视”,无以支撑起包容性的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相较而言,包容性法治理念能够消减个人与社会在生育问题上的冲突并增强生育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可成为生育支持制度创制、适用的法理基础。实践中,这一理念依托“以社会角色因素为重点的机会分配”和“以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广义产权构建”,能够促成不同生育角色间利益诉求的衡平,最终助力生育服务支持、家庭支持以及生育友好社会氛围营造等环节中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包容性实现。



学术会议


1.“科技赋能乡村发展:2025乡村振兴她力量对话会”举行

2025年5月22日,“科技赋能乡村发展:2025乡村振兴她力量对话会”在湖南凤凰举行。活动以“技术进步为性别平等和妇女赋能带来新机遇”为主题,重点探讨技术进步如何为农村妇女提供新的发展机会,聚焦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对女性经济赋能、社会参与和权力提升的影响。活动不仅展示了中国在消除贫困、促进区域平衡发展中的创新路径,也为推动全球性别敏感的乡村发展和数字化转型贡献中国智慧。

(人民日报,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