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在上:《论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体系化建构——基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比较镜鉴》,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破解犯罪附随后果功能异化的实践困局、优化轻微犯罪时代的社会治理以及因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建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2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细化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总体上提供了利益平衡法治化、封存范围具体化、封存程序明确化、查询程序严格化等本土经验和制度参照。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从方法论上吸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成功经验,但两者在立法侧重点、封存范围和方法上并不一致,且制度“留白”问题也有待解决,绝非简单“嵌套”即可实现,而是一项更为复杂的系统性命题。鉴于此,须采纳广义的犯罪记录封存概念、规定差别化的诉讼效力体系、明确轻微犯罪案件范围、丰富轻微犯罪人权利救济途径、确立当事人“利益均衡原则”、借鉴域外复权制度经验,并规划好前科消灭制度的展望与衔接,实现我国轻微犯罪的体系化建构,促生制度设计的实践理性最优化。
2.樊崇义、徐歌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的完善》,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摘要】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的具体操作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对未成年人专章进行完善,从而与《刑法》等法律规定保持协调。《刑事诉讼法》应重点就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问题进行完善,从而解决法律争议:核准追诉应理解为核准检察机关开展追诉活动,不宜理解为核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核准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在核准追诉的层报过程中,省级、市级两级检察机关只有形成意见的权力,无权停止上报程序。在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前,应谨慎适用强制措施,一般不宜使用逮捕措施。此外,最高检在核准追诉过程中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与审查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3.吴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的法典化》,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摘要】提升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成效,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形成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社会共识,需要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专门法典的保障。立足于罪错行为的科学分类以及标签理论,应将该法典命名为“未成年人司法法”,其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违警行为、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通过“先议权”和移送制度以平衡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社会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司法法”是集组织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为一体的专门法典,应以专业化为导向建构未成年人组织机构,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为导向构建实体规则,以转处程序为导向构建程序规则。
4.吴鹏飞、姚润智:《儿童被害人司法询问制度的功能、困境及其纾解》,载《湖湘论坛》2025年第3期。
【摘要】我国儿童被害人司法询问制度的性质接近实践探索的“一站式”询问机制,旨在建构符合儿童特点的询问程序,以实现获取高质量陈述和保护儿童免受二次伤害的双重功能。然而,实践中针对儿童被害人的司法询问制度在询问主体、询问场所以及询问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制度的功能受到较大局限,影响了制度效能的发挥。为此,可以通过扩大询问主体范围、优化询问场所、科学设计询问方法等路径,纾解儿童被害人司法询问制度功能实现的困境,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以维护儿童在询问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5.李金镂:《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载《广东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
【摘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纠纷中高频发生的非理性行为,不仅严重妨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更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危害。应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侵害监护权为逻辑起点,类比“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行为,结合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确定被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规范依据。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重监护权恢复、轻侵权追责”的倾向,应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救济路径,以实现预防侵害监护权行为发生和填补受害人损失之目标。在赔偿范围上,除财产损失外,若侵害监护权的行为造成监护人严重精神损害时,应肯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抚慰无形利益损失。而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除了应考量行为后果,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此外,家庭成员之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界分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
6.张小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应与裁判规则——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5期。
【摘要】随着社会转型与家庭结构多元化的发展,离婚或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愈发凸显。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双重救济路径。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与适用机理之综合考量,针对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场景宜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主要侵害身份权益的情形则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若两种救济竞合,则须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与监护权完整性,灵活选择具体路径。应以“行为禁止令”为核心,联动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回访等综合性保护手段,最大程度减轻家庭冲突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此种双重制度安排既彰显家事审判的预防与修复功能,也契合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需求。
7.刘永廷:《我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之行政干预制度研究——基于行政法视角》,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
【摘要】当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侵权、监护不当的问题。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所进行的行政干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国家层面立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弱,执法依据位阶低;专门的未成年人工作机构虽已设立,但职权配置不足;具体干预措施上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针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进行行政干预的制度,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穷尽家庭监护的可能性等原则;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切实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立法完善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行政干预,应区分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和监护侵权三种情形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制度,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行政干预程序等。
8.葛媛媛、戴杕:《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保护中的参照适用》,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可适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但对于普遍意义上的父母平等监护权保护,可否、何以、如何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仍需深入分析并进一步细化。身份权保护的规范基础和参照适用的法理基础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可适用于监护权保护,两者在要件形式和价值评价双重维度上均具有相似性,参照适用符合规范目的和价值秩序的体系融贯。法院对禁令申请的审查,应结合侵权行为、难以弥补的损害、“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禁止履行监护职责的正当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禁令的作出无须依附或受限于身份权诉讼,禁令期限应结合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夫妻关系状态、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此可充分释放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效应,有效发挥禁令制度的高效快捷优势和事前预防功能,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