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动态资讯 (2025年3月)

发布日期:2025-04-24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法规政策


     1.《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此次修订从推动女性就业创业环境更加公平、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更加健全,以及推动解决本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角度进行了制度调整。

(江苏人大网,2025年3月26日)



研究成果

     (一)性权益相关

1.王泰人:《强奸罪本质再阐释——妇女意志的两重性及其证明展开》,载《河北法学》2025年第5期。

【摘要】强奸罪正在经历平和化演变,构罪门槛降低但司法定罪却更加困难。这是因为当下的违背妇女意志本质论以妇女的主观心理为证明核心,而妇女意志掺杂复杂的心理因素,部分案件甚至不存在反对性关系的妇女意志,这导致在大量非暴力的场合,难以依据客观证据定罪。基于性自由视角,违背妇女意志具有“两重性”,包括性消极自由和性积极自由,二者呈单向推定关系,在犯罪构成中分属不同阶层。根据犯罪构成的证明责任分配功能,只要公诉人证明性行为发生时消极自由受到侵害,即行为人高度限缩了被害人本来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脱离性关系,就可以推定不法性存在。此时被告方需提供优势证据证明妇女性积极自由实现以推翻前述推定,否则犯罪成立。该方案不但便利司法证明,还具备理论优势,既能合理设定不法性标准,又能妥善应对“与精神病结婚”“双方醉酒”等疑难案件。


2.黄辰:《对强制猥亵罪适用扩张的限制》,载《荆楚法学》2025年第2期。

【摘要】猥亵行为的刑事扩张已成为司法实践必须要重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猥亵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面临侵害对象的扩张、强制要件的消解以及量刑要件代替定罪要件的隐忧。进一步明确强制猥亵罪的基本立场是完善合理定罪处罚的前提保障。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的保护法益应予以区分,强制猥亵罪的法益应仅为性自主权。将强制猥亵罪视为倾向犯有利于进一步划分罪名的界限。“难以反抗”应成为判断强制猥亵罪保护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判断是否“难以反抗”时应考虑年龄差异的影响,同时在应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强制的一般认识基础上综合判定。最后,犯罪量刑要件的适用应以犯罪成立为前提。


     (二)生育权相关

1.吴梓源:《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与规范建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

【摘要】生育力保存,即通过手术、药物或实验室技术为存在不育风险的主体提供帮助,保护其产生遗传学后代的能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是在技术具备可行性的前提下,对其在法律评价上是否具备正当性进行反思。将人的价值期望内化于技术的价值合理性,可以从三个层次为生育力保存立法提供理论支撑。首先,从主体对子嗣繁衍的需要、对身体的正当支配、对基因复制的理性偏好中可以发现,生育力保存有助于实现主体权利。其次,对容许双重效应行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双系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进行阐释,可以发现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护并未影响抑或阻碍关联主体权利的行使,其负载的功能也有助于现实困境的纾解。最后,从社会公共善的角度出发,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护也不会导致对尊严贬损的困扰,相关立法的完善也将推进医疗资源的配置正义并与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鼓励和支持生育的国家政策相契合。面对生育力保存这一复杂议题,只有明晰程序伦理与实质伦理,从整体性控制走向分阶段控制,才能进一步推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全面、系统和科学建构。


2.朱晓峰:《〈民法典〉视野下生育权实现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3月6日网络首发。

【摘要】生育权既是《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的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民法上的人格权益,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生育权在实现上需要男女两性协作,因此呈现出冲突性的特点,法律需要关注自然人彼此之间因生育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利益冲突,也需要关注自然人生育权实现上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此,在《民法典》以尊重人格尊严作为人格权保护的首要价值的背景下,应以自然人生育权实现上的私人利益与其他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立场,修正当前存在利益冲突时所采用的畸轻畸重做法,以此助益于低生育率时代自然人生育权实现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3.汪丽青、褚铭:《丧偶妇女运用夫妻冷冻胚胎生殖所涉法律问题研究》,载《医学与法学》2025年第2期。

【摘要】丧偶妇女运用夫妻冷冻胚胎生殖的相关纠纷是中国的新类型案件并引发诸多司法困境。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应该界定为“类胎儿生命体”,其上存在客体性和主体性两大类复合型权利;冷冻胚胎在夫方死后的生殖运用须保障夫妻专属性的共同决定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探究亡夫明确的生前同意;冷冻胚胎死后生殖运用所出生孩子的权利保护,为破解司法困境而探寻路径选择,应考虑儿童最佳利益、确保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为第三人增加额外负担等因素,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孩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予以保护。


     (三)婚姻家庭权益相关

1.夏江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解与适用的疑难问题探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侵权责任编规范的关系为视角》,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摘要】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留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学理上一般将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种。从理论维度看,离因损害与离婚损害都存在难以逾越的理论困境。从比较法维度看,我国以离婚损害的立法例为参照,却制定了离因损害的规定;而在离因损害的立法例中,规定独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画蛇添足之嫌。从司法实践维度看,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判决大相径庭。基于此,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解与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应当注意协调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通过诉诸一般侵权责任的路径来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四)其他

1.聂真真、王向梅:《权益保障与妇女发展:第七届中德性别平等与发展研讨会综述》,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

【摘要】在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开启之际,为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研究与实践,第七届中德性别平等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围绕“权益保障与妇女发展”的主题,具体就妇女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领域,研讨了社会变迁与妇女权益保障的关系、国际文书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作用和中德奥各国的实践路径策略,为共建共享更加美好的世界和推进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行动指南。


2.吕孝权、汪姝文、林丽霞、袁纯子:《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对中国近五年治理对妇女暴力行动的回顾与展望》,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

【摘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中确定的12个优先关切领域之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推动妇女人权保障与妇女全面发展。自2020年“北京+25”以来,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框架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坚持履行国际承诺,在治理性别暴力方面,取得了立法、司法、执法、观念普及、社会支持系统建设等多方面的显著进展,特别是禁止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性别暴力治理还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仍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普及对性别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完善立法和配套制度、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强化数据统计与分析、加强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关注与保护等。




学术会议


     1.推动体面工作与性别包容型政策: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9届会议高级别边会在北京举办

联合国妇女署中国办公室与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和蒙古局于3月18日以线下、线上相融合的方式成功举办了以“‘北京+30’背景下促进妇女经济赋权:体面工作与性别包容型政策”为题的高级别边会。来自中国、肯尼亚、马耳他等国的政府代表、学术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和私营部门的代表齐聚一堂,聚焦就业领域,探讨了如何满足妇女和女童具体需求、化解脆弱性,研讨了反职场性别歧视的法规政策、创新策略、可推广的实践,以及打造包容职场、推动妇女经济赋权的政策建议,以此释放妇女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潜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微信公众号

2025年3月20日)


     2.“如何认知生理差异”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举行

3月2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两高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大法理·第四届女性圆桌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如期举行。论坛着重围绕“女性生殖健康”“性别视角下的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性同意年龄的理论基础”“跨性别女性与顺性别女性参赛权的冲突问题”等主题展开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