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红春:《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阶段模式》,载《思想战线》2025年第1期。
【摘要】国内实践及学术研究表明,模式化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通行有效做法,但既有的“预防的四级模式”与“三级预防模式”等并未按照“时间逻辑及其配套体系”进行理论提炼并指导实践。基于国家责任与宽宥主义理论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根据时间逻辑和配套体系提炼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模式,是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法治化和闭环化预防工作效能的新思路。“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刑罚处罚-安置帮教”的五阶段模式,以时间逻辑及其配套体系,将各预防主体的职责、工作等融通整合、无缝衔接。但该模式还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和安排不合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重合模糊、评估和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科学萃取国家责任与宽宥主义理论的适配要素,融入权责配置、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监测监管等方面的优化中,标本兼治地化解五阶段模式的困境,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下降,助力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法治环境的迭代升级。
2. 湛中乐、杜佳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制度构建与实施路径》,载《河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版)》2025年第1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学前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以公益性与普惠性为核心的制度框架,通过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结合,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多元主体供给方面,法律明确了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角色分工,规范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与监管机制;在内容规范与质量保障方面,法律强调教育活动的适龄性与科学性,并建立了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以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在儿童权益保护和教育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了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多元争议解决路径。在今后的实施中,为将学前教育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效能,应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职责协同机制,明确财政投入与资源分配责任,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与动态调整体系,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引导与规范,推动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与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3. 朱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1期。
【摘要】监护人责任的不同归责事由之间存在类型的流动,关键是实践中认定减责事由成立的难易程度和减责的具体幅度,就此应考量监护职责的外延、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财产状况等更多元化的因素。未成年人最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有利于受害人,但需要对该责任予以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并非必要,而比较法中的“同龄人过错+无限责任+无过错时的衡平责任”和《民法典》采取的“成年人过错+有限责任”这两种模式,在最终结果上具有程度上的区别,但后者并非完全不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区分了责任和责任具体履行这两个层面,两者又分别体现于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侵权编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进一步考虑了当事人地位、判决书主文等程序性问题。
4. 曾聪:《实体法视角下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理解与展开》,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5年第1期。
【摘要】《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核准追诉”并非纯粹的程序法要件,而是同时具备实体法意涵。就逻辑前提而言,立法者并未以“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拟制路径改变应负刑事责任的“一般人形象”,只是在极端个案中赋予司法机关具体证明个别刑事责任年龄以下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权力。就权力性质而言,核准追诉权不是以“是否有必要惩罚低龄未成年人”的需罚性考量为中心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以“惩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正当”的应罚性判断为中心的例外反证权。实体法要件不能独立解决应罚性问题,多数观点完全切割程序法要件与实体法要件的做法不能成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在家庭、学校等具体场景进行充足的法律社会化为根据,补足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证明,这正是“核准追诉”在实体法有责性层面的具体意涵。
5. 邢红枚:《妇联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检视》,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
【摘要】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实现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有效途径。妇联组织依法依章程承担着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全国妇联通过与最高检建立合作机制,明确了妇联组织参与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路径和内容,促使其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作用持续提升。然而,受工作理念、资源、能力等因素制约,我国妇联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程度差距明显。妇联组织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站位,整合资源,持续创新,推进检妇合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