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英辉:《我国少年审判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摘要】历经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少年审判总体已呈现出稳健发展、持续向好的态势。四十年来,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包括推动了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形成、培育了一批专业人才队伍、探索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确立了综合审判理念,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引领性作用、对预防性法治起到了示范功能、对法治发展起到了促进性影响。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需要继续推进专门队伍与机构建设、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审判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将少年审判作为独立的审判业务类别,不断强化综合司法保护,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与被侵权人的保护,以少年审判助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展。
2.赵星、高峰:《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德国刑法典>第176a条之镜鉴》,载《法学论坛》2024年第6期。
【摘要】近年来,学界对“网络猥亵”的热烈讨论,揭露了长期存在却未受重视的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难题。从司法实践中看,无接触型性侵儿童的构罪标准依然混乱。德国自1973年性刑法基本框架确立之始,便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不断完善无接触型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思路。《德国刑法典》第176a条历经6次修改,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入罪范围不断扩张。德国联邦法院始终以法益在具体案件中的受影响情况为定罪标准、以儿童的未来成长为基本关怀。德国的立法变革与司法判例中均呈现出“以儿童为中心”的鲜明导向。与德国立法相比,我国的猥亵儿童罪承担了极重的治理任务,且法秩序结构要求对“猥亵”作行政法与刑法上的双重判定。为达成这一治理需求,应当将对儿童施加的、具有不当性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则应考察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否面临具体的危险。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修正为“儿童的正常性发育”,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若切实危及了儿童的正常性发育,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3.罗建武:《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1期。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犯罪的共犯认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幼女进行实质充分的司法保护。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在强奸罪的保护法益观点上,性权利说和身心健康说均没有具体区别幼女与非幼女尤其是成年女性的实质差异;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通常坚持强奸罪的罪刑规范是为作为犯设置的,而不能由不作为行为触犯。鉴于此,应当提倡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保护层法益是“器质性+社会性”的身心成长权,并非仅仅是器质性的、需要通过插入尤其是强制插入意图或行为方能够体现的幼女身心健康权。并且,新法益说的阻挡层法益是具有刑法规范支持保障下一切人都不得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强制性社会行为禁忌,并非性权利逻辑下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都具有的“性的不可侵犯权”。进一步来说,新法益观具有对奸淫幼女犯罪行为的共犯责任类型产生实质性扩展的应用效果,即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共犯责任由作为型帮助犯责任扩展至不作为型帮助犯责任,以有利于依法、全面、实质地保障幼女安全、健康成长。具体而言,不作为帮助类型的共犯责任成立除了要求具备刑事保证人地位之外,还不能具有不被正犯知悉的直接帮助故意,并且不作为帮助必须与正犯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双重因果性。
4.宋英辉,孙鹏庆:《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
【摘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本质,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际的动态发展过程或阶段性结果状态,具象为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特质,表现为党的绝对领导,融贯的规范体系,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依法定职权履职以及履职范式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智能化。现代化进程中,未成年人检察充分发挥了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法治效应。未成年人检察依托于生动的检察实践与具体的制度展开,以检察机构专业化改革为轨迹,遵循诞生与探索发展、机构体系化设置与初步形成、向中国特色未检转型的历史叙事逻辑。在现代化叙事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透过内生式的中国本土因素分析视野,未成年人检察尚有问题有待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建设必须融贯协调规范体系,深化落实基本理念与原则,积极探索平衡发展路径,持续推动专业化、规范化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体系的衔接机制,统筹发展数字化赋能检察事业,最终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