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洁、林彦佐:《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0月24日网络首发。
【摘要】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2.朱晓峰、徐涵渊:《论数据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思想战线》2024年10月30日网络首发。
【摘要】数据资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法律定位不清。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并未明确规定数据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补充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亦未解决此法律留白。数据资产是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资产化后的财产性利益,其既不同于宽泛的数字财产,也有别于尚未资产化的数据资源和原始数据。要把数据资产纳入《民法典》第1062条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须首先满足资产的持有主体特定、财产性利益相对固定或可确定、能够依法流通交易或进行资本化运用这三个条件。同时,数据资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还要求资产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并且不属于专有数据资产的范围。此外,数据资产的类型可能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不同的数据资产类型应采用不同的解释路径。
3.李国强:《农村土地第三轮承包中“承包地调整”的规范逻辑》,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5期。
【摘要】农村土地第三轮承包应坚持延包原则,通过有限的“承包地调整”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与承包地公平分配的平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需对接《民法典》的私权秩序,农户是利用承包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民集体成员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地调整”的前提是承包地利用秩序的“大稳定”,通过有限的收回“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给新生人口、交回承包地的返乡农民以及嫁入妇女(入赘男)实现“小调整”。另外,以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生存利益为前提,将承包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补充手段,通过“确权不确地”“调利不调地”等,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功能弥补土地延包中承包地调整的不足。
4.薛宁兰、崔丹:《论彩礼的给付性质与返还规则》,载《妇女研究论丛》2024年第5期。
【摘要】中国现行法律对婚约及彩礼均无特别规定,彩礼给付性质便成为民法解释的任务。将彩礼给付定性为“目的性赠与”可避免和克服依“附解除条件赠与说”拟制出的当事人双方确立赠与关系的合意与其本意或真意不相符合的龃龉,还可为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及彩礼范围确定找到合理的民法解释路径。因给付目的不达所致彩礼返还属于不当得利所生之财产返还,《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和彩礼返还司法解释构成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结合,共同构成逻辑完整的涉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为今后司法实务提供明确裁判依据。
5.任大鹏:《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立法保障——以相关立法的文本解释为视角》,载《妇女研究论丛》2024年第5期。
【摘要】学术界关于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研究范围广泛,但更多聚焦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及其他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资格权等方面。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与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密切关联。针对不同时期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国家立法分别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并呈现出问题导向性和递进性特征,但存在碎片化现象,体系性的制度构建相对薄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为统领,系统规定妇女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对既有法律规范的承继与创新。法律实施中还需要构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多元化保障体系。
6.卿石松 、王嘉昊:《家务分工平等化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载《青年研究》2024年第5期。
【摘要】性别公平理论预测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有助于提升生育率。本研究旨在检验家务分工平等化与女性生育意愿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内在机制。运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采用泊松回归和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研究发现丈夫积极参与家务显著提高了妻子的生育意愿。特别是在缺乏父辈的家务或育儿支持、高学历、丈夫收入较高以及城市女性群体中,丈夫家务贡献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确认。研究结果支持性别公平理论,强调为育龄妇女和家庭提供支持对促进生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