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燕:《强奸迷思的证据法反思》,载《中外法学》2024年第5期。
【摘要】强奸迷思是对强奸行为或被害人通常行为反应所形成的错误或片面的看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亦普遍存在。强奸迷思在事实推论过程中发挥了“概括”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强奸案件能否获得追诉和定罪。对概括正当性的审查应当结合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的判断。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反对强奸迷思适用的主要理由是:就事实层面而言,现实世界中的强奸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反应具有多样性,认为强奸行为及被害人的反应仅存在一种典型模式的观点是错误的。就价值层面而言,强奸迷思的生成和传播是传统社会父权制权力结构的产物,体现了性别不平等的价值。在证据法领域对强奸迷思进行规制,不宜采取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制方法,而适宜采用推论限制规则和概括解释规则的形式,谨慎地界定所禁止推论的范围,以防止过度损害证据的证明价值。
2.李翔:《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构造与实践逻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的法益不是“性自主决定权”,也不是“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本罪的保护法益应该是复合法益,即低龄未成年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本罪中的“发生性关系”不应该限定为“性交”,而应该解释为包括“口交”“肛交”等在内的一切性行为,也包括在被害人同意情况下的猥亵行为。本罪的实践逻辑是,应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不对等关系及强化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本罪的行为主体,其与强奸罪是竞合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同时应当防止出现司法机关将本罪作为强奸罪堵截性罪名的适用倾向。
3.杜治晗:《“骗奸”的法教义学阐释与强奸罪解释论的深化》,载《法学家》2024年第5期。
【摘要】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俗称“骗奸”。我国《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列举欺骗手段,司法惯例认可特定情形的“骗奸”构成强奸罪,但司法惯例既不能说明“骗奸”为何能够构成强奸罪,也无法厘清能够成立强奸罪的“骗奸”类型。欲将“骗奸”行为归入《刑法》第236条,需要在解释“其他手段”时摒弃强制手段必要说和同类解释规则,同时根据法益关系错误说判断欺骗行为是否违背法益主体的意思,再根据性自主决定权的防御权属性厘清确实侵犯性自主决定权的“骗奸”类型。以“骗奸”为切口全面检讨强奸罪的解释论,有助于通过刑法解释的体系思考实现我国性犯罪立法的以简驭繁。
4.李玲、陈文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妇女家庭作用的重要论述及其时代价值》,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谈及妇女发展的时候深刻论述了妇女的家庭作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家庭作用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为什么必须重视妇女家庭作用、妇女独特家庭作用的新时代蕴涵、新时代妇女发挥好独特家庭作用的基本着力点,以及新时代社会各方面力量要共同助力妇女发挥独特家庭作用。其基本立场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的根本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家庭作用的重要论述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婚姻家庭观,为新时代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成为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提供了科学指南。
5.吕春娟:《低生育率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对家庭养育的支持构建》,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
【摘要】2022年我国人口出生率首次呈现负增长,也是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下降的第6年,低生育率已然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掣肘。面临如此国情,提振生育率则是当下的核心问题。基于当前我国人口的国情,提出相应的支持家庭养育的建议:立法倡导男性休陪产假,增设夫妻育儿假,择情增设妊娠假,扩大带薪产假范围,提高生育保障覆盖范围;国家与社会提供多元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加强其准入与运行的监管;扩大带薪产假的覆盖率;提高分娩报销比例,增加生殖报销项目等具体措施;全社会需重塑关爱孕哺期女性的社会观念与文化,保障哺乳期女性拥有符合母婴需求的哺乳环境;同时,提升用人单位对潜在生育压力的应对能力,在保障女性职工劳动权与生育权基础上,建立生育保障基金,旨在减轻用人单位的潜在损失,从而惠及每一个育儿家庭,进而释放他们继续生育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