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特聘教授薛宁兰发表最新成果《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司法干预——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的讨论》

发布日期:2026-03-24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司法干预
——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的讨论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妨害未成年子女、父母另一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作为权利主体,他们均享有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可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或《民法典》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人民法院向行为人发出“两令”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保护人格权,恢复权利主体对人格权的圆满自我控制状态。运用参照适用方法,将“两令”适用于抢夺、藏匿行为侵害的血亲交往权、父母照顾权这两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第1款对《民法典》第997条、第1001条的贯彻。“两令”同为法律确立的行为禁令,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及所对应的侵害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法官应当从抢夺、藏匿行为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作出选择适用。为防止以保护未成年人之名行抢夺、藏匿之实,督促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第2款确立抢夺、藏匿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严格认定条件,同时明确法院负有告知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解决抚养争议的义务。

关键词:人格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来源:《交大法学》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