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舜: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及其价值追求

发布日期:2024-10-12点击:发布人:


摘要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的必要手段,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家庭和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反对性别对立

作者简介

李明舜,男,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学、妇女人权研究。

文章出处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特别是对其强调的“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争论很大,有的人认为此项规定是对女性的过度保护,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对此,本文拟从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男女平等的核心要义、相互关系及其重大意义的角度,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男女平等的核心要义

(一)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始自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法律。该法第一条明确将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作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新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都相继延续保留了这一原则。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在于: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平等确认和保护,即法律平等赋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平等的保护;二是对妇女享有的平等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即考虑到现阶段妇女在实现其平等权利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障碍,为了保证妇女能够平等地实现其平等权利,国家有必要针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例如制定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或者在有关法律中对妇女的权益予以特别规定等;三是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即考虑妇女在生理上与男子存在的固有差异,她们在人类自身生产的过程中承担着更多的风险与负担,因而国家应当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有某些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

正确认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反对性别特权。我国法律对妇女享有的平等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以及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与性别特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性别特权专指某一性别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性别特权作为一种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依据,甚至属于违法,在道德价值判断上属于不正当,违反了公平正义,具有可否定性。而对妇女享有的平等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以及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法律和制度赋予的,是合法的,而且,我国法律对妇女享有的平等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以及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的结果,其目的就是为了矫正现实生活中影响男女平等的不利因素,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要求。

正确认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女权。极端女权是借口女权的极端主义,其特定的政治目的就是否定党对妇女运动、妇女解放的领导作用,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国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制度前提和保障, 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极端女权利用公众关注妇女权益的心理,通过把私人问题社会化、把个别问题类型化、把具体问题制度化等方式,将其真实的政治目的掩盖于貌似维护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的口号之中,打着维护女权的幌子,刻意制造社会焦虑,挑动男女性别对立,割裂党和政府与妇女利益的根本一致性,激化社会矛盾,给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


(二) 男女平等的核心要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这是1975年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所阐述的有关男女平等的定义。之后,联合国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会上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则进一步提出了“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的要求。为此,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倡导通过社会性别主流化以使妇女和男性能平等受益;2015年,联合国把“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列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目标;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则进一步提出了“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不难看出,对于男女平等的认识和要求,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即从要求地位平等、人格与尊严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责任和义务平等这类形式上的平等,再到注重结果和利益平等这类实质上平等的过程。

实现男女平等的终极目标就是在承认性别差异的基础上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而我们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关注的重点在于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而不是要消除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必须予以充分尊重。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性别差异并不是性别歧视的理由,那些基于性别差异而产生性别歧视的观点,就是对性别差异进行了不适当的类型化,进行了不正确的价值判断。性别差异更多是生理性的,而性别歧视则完全是社会性的。

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在我国,男女平等是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坚持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


二、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坚守的价值取向

(一)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与男女平等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都是重要的法律原则,二者相较而言,男女平等更为基础,内容更为丰富,具有鲜明的目标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则更为现实,指向更加明确,具有很强的措施性。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这一点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中表述得尤为清楚,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为了促进男女平等。

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的必要手段,是由目前存在着男女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决定的。对于我国男女平等的状况,一方面要看到,由于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把促进妇女解放、发展和男女平等始终贯彻在党的路线方针之中,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政策等各项制度之中,领导广大妇女得解放、求进步、谋发展,使我国妇女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男女平等不仅成为基本国策,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而且男女平等作为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妇女发展水平仍然不平衡,甚至存在着很大差异;妇女在经济社会不同领域的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妇女全面发展仍面临着很多短板;男女在权利、机会、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并未完全消除,针对妇女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歧视仍然时有发生;社会对妇女所具有的潜能、才干以及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认识仍然不充分,特别是对妇女在家务劳动和生育方面的社会价值在有些人的认识中没有予以应有的肯定;现实生活中,虐待甚至摧残妇女的事情仍未杜绝,被拐卖的人口中妇女儿童依然是重点。即使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虽然男女都有,但总体来看妇女远多于男性。因结婚、离婚而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和财产权益的也多为妇女。男婚女嫁的婚俗传统也使妇女因婚前陪嫁财产多为动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消耗减少,一旦离婚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有可能落得“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窘境等等,“事实表明,实现男女平等,还需要我们付出巨大努力”。这就要求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因此,我国法律在明确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特别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仅不是对男女平等的违反,而且是现阶段促进事实上男女平等的必要手段。为此,我国宪法明确要求“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也进一步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仅如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由此看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我国宪法要求的坚定遵守,也是对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

在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与男女平等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还必须破除男女性别对立的观点。那种认为强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会损害男性利益的观点,是以零和博弈思维误入了传统的性别二元对立窠臼,同时对男女平等存在着误解。要深刻认识到,妇女权益保护不好,妇女毫无疑问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但妇女绝不会是唯一的受害者,那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危害最终还是会直接或间接作用到男性和社会。社会上存在的性别偏见以及对两性的角色要求及期望,不单对女性制造生活上的枷锁,对男性也无可避免地构成一定影响。男权社会塑造的男性形象及衍生出的对男性的特定要求,同样限制了男性生活的选择,加添其生活上的压力。在这个层面上,漠视妇女权益的性别歧视在束缚了女性的同时, 也是加在男性身上的枷锁。例如,如果要求妇女只能“相夫教子”,那同时也一定会要求男性要“养家糊口”,这种对妇女的限制就像一把双刃剑,一定会反伤到男性身上。因此,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符合男女两性的根本利益。要充分认识到男女两性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利于男女平等,有利于男性的全面发展。


(二)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


人权,作为人之为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崇高而神圣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倡导和追求,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因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要求必须有更为积极的态度、更为明确的责任、更为高远的目标、更为有效的措施。

从更为积极的态度看,由于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这就要求既要意识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种法定责任,更要意识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也是一种道德责任。法定责任是要求我们必须做,是外在的强制驱动;而道德责任是应该做,是内在的良知驱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促使我们必须以更自觉的而不是被动的态度来对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同时,基于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我们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既要首先保护好法律确认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尽最大努力保护好妇女应当享有的正当利益,对于法律政策尚未确认的正当利益,应该在有条件实现时及时纳入法律政策的保护范围。

从更为明确的责任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责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国家责任,既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这一规定表明,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各级党委负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妇联组织负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推动责任,全社会负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共同责任。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强化,在其共10章86条的内容中,有近60个条文,也就是这部法律70%的内容都是规定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特别是政府对妇女享有的各项权益积极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妇女发展规划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主体责任的具体行政措施。

从更为高远的目标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为了建设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人类文明的广阔视野,强调:“让我们携手努力,加速行动,共建共享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为此,“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妇女自身权利是否实现这个具体目标上,而是要着眼于建设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这个更为高远的目标。

从更为有效的措施看,要不断增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保护措施的针对性。要把保护措施面向最需要保护的低收入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针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满足妇女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期待的需求。二是要注重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强化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强化保护措施有效性的途径就是把保护措施具体化、制度化。这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巨大的进步。它通过规定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分性别统计调查制度、侵害妇女权益发现报告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度、防治就业歧视制度、孕产期特殊保护制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督促督查制度、联合约谈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告诫制度等,织密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网,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措施得以制度化,增强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正确认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意义

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意义,我们要有更广阔的视野。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妇女自身权益的实现和自身的全面发展,而且关涉家庭、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做好妇女工作,不仅关系妇女自身发展,而且关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关系国家发展、民族进步。”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家庭和睦的重要基础。举案齐眉、琴瑟和谐是古人对夫妻之间互相尊敬,心心相印、相敬如宾的美好形容,是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的重要内容。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则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建设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落到实处,树立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实现家家和睦祥和、家家幸福安康。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新时代,开创美好生活离不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妇女事业全面进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为推动和引领全球妇女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内在逻辑: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也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两者之间在最终目标和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二者统一于人权的充分实现,统一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发展思想的价值主题和行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