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25〕1号
中华女子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统一安排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开立并纳入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岗的全部教职工,由学校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公务卡面服务电话)办理挂失手续,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并将新卡号及时告知学校财务部门。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未及时告知造成的还款延误将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在当月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准确区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公务消费报销。
第六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等手续。因教改、科研课题暂未结项等原因需继续使用公务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约定期限,财务部门批准后继续使用,到期后持卡人应主动办理销户。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发布强制结算目录要求,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和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不便于刷卡结算的支出。
第八条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的规定
新入职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学生承担科研课题的,可以按照特殊情况办理;持卡人发生个人公务支出时,发生公务卡丢失、临时故障等原因无法刷卡时,持卡人需书面说明情况,按照不能刷卡的特殊情况办理,但持卡人应尽快联系银行解决相关问题,并可由学校其他教职工代为刷卡办理,避免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由对方单位出具不能刷卡的证明,1000元以下可采用其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方式,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结算凭据;1000元以上的应优先采取对公转账。
公务卡要求办理公务时必须随身携带,因忘记使用或不会使用公务卡造成未刷卡结算的事项,不能作为特殊情况办理,不予报销相关支出。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的支付结算,不得透支提取现金,由于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3-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持卡人应优先保障公务消费刷卡额度,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经财务部门同意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只要全额还清当月对账单上所记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由于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故公务卡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三章 公务卡管理要求和报销原则
第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按公务卡报销程序报账。
(二)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资产处,由财务资产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三)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分别打印交易记录和报销发票,学校财务资产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6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原《中华女子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