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政府会计准则》(财会〔2018〕21号)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和通过接收捐赠、调拨、划转、置换的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以下简称“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国有资产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的归口管理,学校各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的具体使用人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盘点、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五)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备报批手续;
(六)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各类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拟定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推进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产购置项目的论证,预算申报、采购申请、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处置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资产性质和用途确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工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涉及校名、校标、校徽等商标权和校志、年鉴的著作权、文物和陈列品、档案等资产的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领域的文献作品、摄影、艺术表演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教务部负责学校各级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等著作权以及全校实验室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相关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及科研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各类文献、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六)服务保障部负责在建工程、房屋及构筑物、安防消防后勤保障设备设施、交通工具、植物等资产的管理;
(七)数信学院负责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域名、IP地址和统配办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网络、信息化设备、数字化、多媒体设备设施和系统、校内各类场馆音视频系统等资产的管理;
(八)接受捐赠资产相关业务由交流合作处和校办负责;
(九)财务资产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财务总账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作为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的管理责任人。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提交本部门拟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四)负责本部门拟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预算编报、采购需求确定、经费落实等工作;按照资产采购有关程序,
完成或参与新增资产的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设立部门资产管理员,协助资产使用人办理资产新增入账、流转、处置等手续;
(六)加强部门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本部门资产的维护保养;
(七)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是资产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资产使用人退休、调离、转岗时,负责办理资产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涉密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必须执行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章 国有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分类、计价、折旧或摊销按照《高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类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细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中: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
(二)设备。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和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程设备、医疗设备、体育设备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纪念品、装饰品等。
(四)图书和档案。图书(含电子图书)是指学校统一保存管理使用的图书、资料等。档案(含电子档案)是指由学校档案中心保管的档案,以及在学校档案中心指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保管的专业档案等。
(五)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被服、用具、动植物等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著作权(含校志、年鉴及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计算机软件作品、摄影作品、产品设计等);
(三)资源资质(含土地使用权、资质证明等);
(四)信息数据(域名、数据、计算机软件等);
(五)商标权和经营类无形资产(校名、校徽)等;
(六)通过购买、协作、合作、调拨、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已入账的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调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五条 资产因改建(良)、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原因功能发生变化或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实施,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资产的价值及折摊年限。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统筹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预算绩效目标和学校财力状况,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除政策性、突发性、应急性事项外,未列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在项目需求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科学编制资产配置规划或计划。配置计划与执行程序与学校预算和经费审批程序保持一致;涉及大额资产配置,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配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更和追加;确因上级收支预算及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和追加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按照规定标准(见附件一),结合部门职能、实有人数、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配置总量内统筹确定。未明确配置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按照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按需配置。
第二十一条 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标与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违反程序擅自配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审批程序,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资产交付使用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建立健全各项验收手续和记录。
(一)验收需签署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有规定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格式的,按规定的格式要求签署,其他可参照学校验收单格式(见附件二)。
(二)房屋和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管理部门或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房屋、构筑物竣工验收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将工程决算资料、中直管理局相关转固定资产意见的批复文件和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交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中直管理局批复内容对相关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调整。
(三)其他资产单批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单批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资产管理部门及学校技术人员(或校外专家)等进行联合验收。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尽快交付使用,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账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应按合同等约定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产统一调剂机制,对不合理占有、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以及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校内调剂,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科学、合理利用。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流转、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国有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房的用途和功能变更,由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房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采购合同,需要供货方进行维修的,由使用部门与相关供货商联系。不在供货商维修范围内的,使用部门向相关职能部门报修。校内职能部门无法维修的,由使用部门联系校外维修机构维修。
房屋、构筑物的维修与改造,由后勤管理部门或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涉及价值调整的,在维修改造前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部门整合、撤并或职能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资产交接。需要进行资产变动的,由转出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保证资产使用效益。
人员退休、离职、岗位调整必须将所使用的资产移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进行财务账与资产账(实物账)的核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进行资产盘点,盘盈、盘亏等盘点结果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核实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盘点情况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占有的资产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低效闲置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要内部挖潜,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做到物尽其用,或采用共享共用、调剂(无偿划转)、出租、转让(出售)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工作,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事前报批程序,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使用学校财政拨款及其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确需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出借的价格。学校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报废和损失核销等。
报废应当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三),经鉴定确属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资产可提请报废,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必须经鉴定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
对外捐赠应当利用学校淘汰且无法通过共享、调剂等方式继续产生效益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处置申请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门。涉及报废处置的,须进行技术鉴定,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及家具(见附件三《学校办公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技术人员鉴定;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专业设备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校外单位或人员鉴定。重大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校外专家或有关技术鉴定单位进行进一步鉴定核实。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资产和资产损失核销,均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议事程序提请学校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报废资产,一次性报废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报废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议事程序提请学校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还须报中直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回收管理
待报废资产由中直机关指定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机构回收处理或由中直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实行进场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待捐赠资产由资产受赠方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管理
资产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入账。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已处置完毕的物资账目,相关处置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部门存档。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新增、流转、处置等全过程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相关信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施更新,对本部门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学校国有资产发生损失、损坏,必须查明原因,属于部门(个人)原因造成的,要求责任部门(个人)赔偿,原则上资产赔偿额度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折余价值计算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属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在本办法统一原则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以《中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操作指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字〔2020〕47号)和《中华女子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20〕48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一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办公设备家具
配置标准
职级 |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 (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性能要求 |
司局级(含正高职称) | 台式计算机 | 1台/人 | 5000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便携式计算机 | 1台/人 | 7000 |
办公桌 | 1套/人 | 4500 |
办公椅 | 1500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800 |
书柜 | 2组/人 | 2000 |
文件柜 | 1组/人 | 2000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2000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1500 |
三人沙发 | 1个/办公室 | 3000 |
单人沙发 | 2个/办公室 | 1500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1000 |
小茶几 | 800 |
处级 (含副高职称) | 台式计算机 | 1台/人 | 5000 |
便携式计算机 | 1台/人 | 7000 |
办公桌 | 1套/人 | 3000 |
办公椅 | 800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800 |
书柜 | 1组/人 | 1200 |
文件柜 | 1组/人 | 1000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1000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1500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 | 3000 |
单人沙发 | 1500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1000 |
小茶几 | 800 |
科级 及以下(不含正、副高职称) | 台式计算机 | 1台/人 | 5000 |
办公桌 | 1套/人 | 3000 |
办公椅 | 800 |
文件柜 | 1组/人 | 1000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1000 |
教师 (不含正、副高职称) | 便携式计算机 | 1台/人 | 7000 |
办公桌 | 1套/人 | 3000 |
办公椅 | 800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
备注:1.办公设备家具,指普遍适用于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2.便携式计算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原则上实际使用人名下不超过1台/人,考虑到科研、教改等工作实际情况,经申请使用教改、科研经费可增加配置1台。如科研项目存在设备使用人为非学校在职职工等特殊情况,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由校内在职职工名下代为登记管理并作备注说明。
附件二
项目名称 验收单
甲方:
乙方:
乙方根据合同,为甲方提供相关货物安装、调试等服务(货物数量详见货物清单)。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符合处打√) |
1. 货物数量 | 齐全 □ 不齐全 □ |
2. 随机技术/售后服务资料及附件 | 齐全 □ 不齐全 □ |
3. 货物外观 | 合格 □ 不合格 □ |
4. 货物性能 | 合格 □ 不合格 □ |
5. 安装质量 | 合格 □ 不合格 □ |
6. 使用培训 | 完成 □ 未完成 □ |
经双方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此验收单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验收人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学校办公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台式计算机 6年
2.便携式计算机 6年
3.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6年
4.复印机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5.扫描仪 6年
6.激光(喷墨)打印机 6年
7.针式打印机 6年
8.一体机 6年
9.传真机 6年
10.碎纸机 6年
11.投影仪 6年
12.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5年
13.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5年
14.服务器 6年
15.小型机 8年
16.路由(交换)设备 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 6年
18.电冰箱 5年
19.电视机 5年
20.空调 10年
21.洗衣机 5年
22.电开水器 5年
23.其他电子、数码设备 6年
24.办公家具 15年
25.学生家具 5年。(学生家具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的家具、学生公寓家具、学生食堂餐桌椅、学生社团活动家具、教室家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