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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职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5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职工纳税申报,我处对个人收入进行了统计,
对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的有关数据已发送到学校亿邮个人邮箱,请及时登陆查收。如有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的老师,请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网址:
http://gszxsb.tax861.gov.cn/sbsy.htm)
自行申报
,按提示步骤可完成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
,
未按期申报,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个人承担。有关税务规定见附件。
另附我校有关税务信息如下:
主管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西长安街税务所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2400003585
税务计算机代码:
02770140
咨询电话:
84659021
附件:税法有关规定
附件【
税法有关规定.doc
】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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