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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专家解读《新刑诉法解释》为刑事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打开“半扇窗”

发布时间:2021-02-08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这一规定为刑事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半扇窗”。

《新刑诉法解释》起草组指出,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将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2018年修改时均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刑事诉讼法条文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物质性损害赔偿,没有规定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对物质性损害赔偿做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是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便利考虑的,不是为了限制被害人一方的权利,也没有限制被害人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立法目的。

张新宝说,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堵住了受到犯罪侵犯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比2012年刑诉法解释完全“不予受理”进步一点点。但是,这个规定还是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悖,也没有准确反映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精神。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张建伟告诉记者,刑事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因为惩罚犯罪本身就有精神抚慰的作用。《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特殊情况有例外,在个案中可以根据情况斟酌。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也认为,《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受理。“具体什么属于特殊的,应当受理的情形,需要最高法未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张荣丽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张荣丽告诉记者,目前实践中,性犯罪案件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是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获得的和解金。获得和解金的前提是受害人要给被告人签署谅解书,违背受害人意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受害人的愿望。

“《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那些经过专家诊断,有精神上遭受重创的诊断结论,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我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张荣丽说,至于法院是否受理,要由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决定。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也要积极争取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理,争取在性侵害等特殊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上有所突破。

张新宝认为,鉴于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已有规定,司法解释最好不要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限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