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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会计委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0点击:

校字〔202043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会计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会计委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9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9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会计委派管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

 2020923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会计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大对所属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00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二级单位管理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是指由学校财务处,向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机构派出会计人员,作为主管会计完成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授权其指导监督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委派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学校须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会计委派人员与受派单位应保持独立性,会计委派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第二章 会计委派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会计委派范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向所属的任何独立核算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委派会计人员。

(一)学校投资或发起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机构必须由学校委派会计人员;

(二)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部门)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由学校委派会计人员或直接由学校财务处代理记账。

第五条 会计委派方式。学校根据单位的资金规模、会计工作量、上级管理要求、工作地点等具体情况采用委派专任或兼任会计人员的方式。

(一)委派专任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学校应委派专任会计人员。

1.属于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并且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2.距校本部路程较远、不便于集中核算的单位;

3.按照上级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独立设置账套的单位。

(二)委派兼任会计人员。不符合委派专任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派会计由财务处人员兼任,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均在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 设立委派会计的审批程序。学校每届聘任根据委派会计的设立原则及所属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委派会计编制数,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编制数确定委派范围、方式和岗位职责,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批准设立。

第七条 会计委派经费对学校委派会计的单位,根据会计委派的方式,所委派会计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核定会计委派经费标准,其中专任委派会计按照其全年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兼任委派会计按照50%确定。相应经费由受派单位承担,每季度末或年末按核定标准上缴学校。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学校规定的科级聘任条件

(二)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学校情况,具有财会、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校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 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一)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资产营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受派单位的审计工作。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完成会计核算,根据需要向上级、各相关单位和学校的二级单位管理部门报送经过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学校财务处分管人员审核过的涉及财务会计的数据、报表和报告。向受派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等财务状况。

(三)参与编制受派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并协助实施;提出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建议;预测、分析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参与经济决策和经营管理。

(四)定期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情况,按时向学校财务处报送受派单位月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向财务处报告有关财务管理、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对受派单位发生未经学校批准的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贷款、借款等可能对学校经济活动产生连带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汇报。

(五)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及学校(协议)规定的税、利、费;严格制止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发现存在相关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

(六)负责受派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七)有权对受派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和票据等进行检查,包括每月审签银行对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库和票据管理情况。

(八)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派程序。财务处根据学校确定的委派会计编制数和任职条件,在学校财会人员中招聘,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承担委派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轮岗。所有委派会计人员定期在全校范围内轮岗交流,每轮委派期限按学校一届聘期(4年)执行,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一)委派会计人员由财务处具体负责管理,委派会计人员原有的编制性质等保持不变,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奖金、工作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均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统一管理。

(二)受派单位不能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不能干涉正常的财务工作。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与委派财会人员职权相重叠的职务。

(三)被委派的财会人员一般不得承担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业务,也不得兼任受派单位的其他职务。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和考核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委派会计人员按照主管会计岗位聘用,其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按照校内科级待遇执行,由学校按标准统一发放,不再在受派单位领取任何劳动报酬,在经济上、组织上与受派单位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按照学院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时间进行,对委派财会人员实行双重考核制度,由财务处和受派单位按一定权重同时分别进行并通过加权平均决定其考核成绩(其中专任委派会计按照财务处40%、受派单位60%的权重计算,兼任委派按照财务处60%受派单位40%的权重计算)。考核结果作为委派会计人员续聘、解聘、奖惩、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923日起执行。《中华女子会计委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校办公室                                                                                                                                   20209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