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0点击:

校财字〔20202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9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20923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收入管理办法》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票据、捐赠票据)、向税务部门领购的税务发票,以及学校购买或自制的校内结算票据。票据包含纸质票据及电子票据两种形式。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票据的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收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学校各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实施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受教育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根据国家计划任务接受正规研究生及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含双学位)住宿费、成人教育学费、和 经收费许可审批的各类报名费。

第七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和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财务处授权,不得私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申请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收费依据,由财务处按程序办理,新增收费和变更需报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核准下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审批表。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收费许可证”、收费审批表的申请、领取、变更和管理工作。财务处须严格依据“收费许可证”、收费审批表上所列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学院《中华女子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章 服务和其他收费管理

第十条  收费项目登记

学校相关部门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符合《中华女子学院收入管理办法》收入范围,并进行收费项目立项后,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材料,由财务处为申请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单位收费行为应委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收费方式及程序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进行收费,财务处根据收费单位需求提供POS、第三方支付或其他方式进行收费,并与收费部门进行对账。收费收入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送交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收费收入按照《中华女子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项目撤销

收费单位在执行期满前撤销收费项目时,应在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财务处提交撤销收费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向财务处交还空白票据和已开票据存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四章 票据的购领、领用、收回及核销

第十三条 学校使用的各类票据一律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根据校内结算需要购买、印制,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购领、领用、收回及核销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购入登记。票据管理员还需对票据的购入、领用、收回、核销、结存情况做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存放,使用时按顺序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在符合本办法的前提下,各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向财务处申领和使用各类票据。领用票据时,需提交已获批准的《中华女子学院收入审批表》,并完整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收费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至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登记并领用票据。

第十七条 票据领用部门需指定专门的票据保管人(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并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保管人变更的,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凭已批准的《领用票据申请表》,按照顺序正确发放票据,并向票据保管人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票据保管人应当场检查领用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办理退换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领用的票据,各部门应在收费活动完成后或单本票据用完后,及时足额将款项上缴财务处,同时将票据存根(以及未用完的票据)交回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应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规定,是否已将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有无按规定进行结算。对于收回的票据,交票据人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的收回登记栏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根据财政及税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活动的需求,及时到相关部门对已开票据进行核销,并申领新票。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从校外取得收入,需要对外提供票据时,须准确提供开票信息,由财务处按照上级和税务部门规定开具相应票据。原则上应在相应收入到账后办理开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领用票据的,应在相应申领表中承诺资金入账期限(不超过1个月,不得跨年)后方可办理,领用人(部门)须保证资金按时入账和票据安全。涉及资金入账延迟、损失或票据丢失,领用人(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收费时必须按照领用票据时批准的标准和内容开具票据,并执行收费人与开票人职责分离规定。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金额一致,部门经办人签字在收款人处签字,收据联须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不得用行政章收款。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二十四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后,在票据存根联签章,作为款项已上交财务处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并且在存根上加盖名章,然后存根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经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票据检查制度,对校内各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

()部门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领购票据;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对未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用途开具票据;收费项目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开具已作废或已核销票据,虚开票据;未按规定全额上交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等。

()丢失票据,损()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等。

()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财务处进行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定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923日起执行,原《中华女子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