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0-05-29点击:

校字[2020]8号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补充规定》经由2020年 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女子学院

2020年5月28日

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报账管理、优化流程,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在《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有关规定》《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费报账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加强对经费支出真实性及与公务活动相关性审核的报账补充规定:

1、购置图书、小型设备、耗材、办公用品等经费报账业务需根据财务审核要求由经费报账人书面说明并由业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专业相关性签批后予以报账。

2、规范出租车、公共交通报账,加强支出真实性审核。 因公务需要采用出租车等非公共交通形式出行的,须通过平台约车方式,报销交通费时需提供报销票据对应的电子行程单作为报销附件方可报账;因公务需要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的,需提供报销票据金额对应的出行及支付电子记录(出行通过手机支付即可取得)方可报账。

3、学生参加实践、实习、学生活动等发生市内交通费不便于采用实报实销方式的,可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等业务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距离远近、往返次数)情况制定交通费标准,报财务处备案执行,以经费包干方式发放使用,不再报销相关票据。

第二条 加强对校外人员和学生劳务费支出事项及支出依据的审核的补充规定:

1、劳务费发放需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劳务费发放申报表》,明确劳务费发放的依据标准,办理劳务发放时,按照审计要求,经办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2、课题项目经费报账需将劳务费预算和支出在经费本中单独填列,严格按照劳务费预算审核报销,无预算、超预算不予报销。对于劳务费预算需要调整的,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三条 关于因公出国经费报账的补充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账必须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课题项目任务书、登机牌等作为报账凭证附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经费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任何开支。

第四条 关于差旅费报账的补充规定

1、出差未取得住宿费票据或取得住宿费发票金额明显低于按当地住宿标准的,如需申请差旅补助,经本人如实说明并符合下述情况的方可报账,:

(1)因调研或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工作,住在农户、帐篷、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但可提供有关凭据的;

(2)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由合作方提供有效证明的

2、乘坐飞机出差,除未取得住宿费票据(或未取得有效票据)的差旅需同时提供登机牌或机票验真记录外,其他国内差旅费报销不需再提供登机牌。

3、原则上不允许前往风景名胜地开展调研实践活动,确因科研或专业需要的,需通过校内请示充分说明原由,提请科研、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调研实践活动和办理差旅等报账手续。

第五条 关于个人转账支付业务的报账补充规定

1、师生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如遇对方要求或受支付平台限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通过财务办理对公转账支付时,可使用个人账户(含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按对方要求自行办理转账支付业务,报账时需提供相关通知或说明(包含对方账户名称信息)和转账支付记录后办理报账。

2、结合目前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普遍的情况,除慰问金等确需现金支付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报账手续。

第六条 学校附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同类业务的经费报账应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作为《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管理规定》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