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0〕42号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管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政专项管理,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效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财政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是指学校经财政部门预算立项批复并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不含基本建设专项),主要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科研专项、干部培训专项、双一流引导专项、管理改革绩效拨款和其他专项等。
(一)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并拨入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二)教育教学改革专项是专门用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的项目,包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等专项。
(三)科研专项是专门用于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项目,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费等专项。
(四)干部培训专项是专门用于完成妇女干部培训任务的财政专项,如妇女干部培训专项。
(五)双一流引导专项是用于引导学校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特色发展的专项。
(六)管理改革绩效拨款是用于学校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财政专项。
(七)其他专项是指未包含在上述专项中的有专门用途的其他项目,如捐赠配比等专项。
第三条 财政专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主要包括对项目申报、立项、执行、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财政专项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财政专项管理工作。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主(协)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科研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中财务处、学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财政专项的管理和服务部门;其余部门为财政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小组办公室作为小组的日常管理执行机构,设在财务处,主要负责财政专项管理全过程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
财政专项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财政专项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对学校拟申报的年度财政专项项目进行评审,建立学校项目库并提出项目排序建议;
(三)研究制定学校财政专项的资金统筹和执行方案;
(四)协调解决财政专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监督检查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对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六)按照学校要求,审议学校财政专项管理中的其他重大或特殊事项。
第五条 学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财政专项管理和执行工作包括项目规划、申报、实施及项目调整等重要事项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责。
第六条 财政专项管理和服务部门为财政专项提供组织协调、采购招标、审计等全过程管理保障和服务,涉及部门及职责为:
(一)财务处职责:草拟财政专项相关制度等文件材料;具体组织财政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上报工作;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和执行控制;定期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组织财政专项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纪监审对财政专项管理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学校办公室职责:配合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管理办文、办会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审查申报的财政专项是否符合学校事业规划发展方向等工作。
(三)纪监审办公室职责:负责监督申报的财政专项是否符合党纪国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专项管理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涉及的工程结算、决算等需审计事项的审计等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签订合同工作,督促支付及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资产登记与管理工作;负责根据年度财政项目预算组织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审查项目申报和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等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专项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评审和排序;负责在学校项目评审时对涉及归口负责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参与项目决算,按学校统一部署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等。(见附件一《学校各部门专项申报、归口管理和论证责任一览表》)。
第八条 财政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类部门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由申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申报的科研、教学改革等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和执行全面负责,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的前期论证;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执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对负责的财政专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财政专项的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未来三年的年度规划;
(三)符合院(系)、部、处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条 建立项目库。学校应建立项目库,全部财政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三年规划滚动管理。
(一)项目库的建立原则。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承担任务的能力情况建立项目库。
(二)项目库的编报。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至少要建立连续三年且逐年滚动的项目库,对各年度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和三年的财政专项实施计划及分年度执行计划(见附件二《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执行计划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三)项目库的汇总审核。各部门项目库报财政专项管理小组汇总审核,形成学校财政项目库并提出上报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财政;未能上报财政的项目,可以作为学校项目库备选项目,列入学校财政专项调整追加或学校其他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流程。财政项目申报流程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环节和时间进行,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项目不能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申报启动:每年3月1日学校启动三年(包含下年度的未来三年)中期项目库(规划)申报工作;
(二)部门项目上报:需申报专项的部门(人员)应在4月1日前填报完成财政项目申报书(按当年财政发布格式)和相关资料,按照专项的归口管理范围上报各归口管理部门。
(三)归口管理部门汇总论证: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项目论证、申报、评审工作,在5月1日前根据轻重缓急编制申报文本进行排序后上报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汇总论证:5月上旬,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初审各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拟申报专项项目材料,在5月底前组织专项管理小组完成校内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独立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五)项目上报财政:6月上旬,小组办公室整理专项管理小组评审论证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审批后形成学校财政项目库并按照财政要求时间完成项目预算编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论证要求。为保证项目申报的质量,学校各级专项管理及评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校内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中央财经纪律和法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学校与院系部、处的发展规划,是否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和阶段性工作目标。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如是否具备明确目标与实施条件,包括场地、水电气暖、安全性、人员配备等条件;是否考虑资源整合,有无重复建设;执行计划是否有明确时间,是否可行。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合理、明细、依据充分;是否完整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申报项目和填报项目申报文本,支撑材料是否齐全。
(四)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的合理性、准确性,是否有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签程序;申报项目是否按实际需要进行轻重缓急排序。
第四章 财政专项的立项和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项目的立项
财政专项经财政批复立项后均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预算结合学校整体安排,进行校内批复立项后实施。
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在财政部下达财政专项预算后一周内完成书面批复立项并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细化项目预算,制定执行计划(见附件二《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执行计划表》),在15日内报小组办公室,执行计划经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同时报纪监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校财务处根据项目批复情况,设立项目经费并做好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和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财政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执行率要求: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从每年1月1日起在一年内完成,部分项目考虑执行特点执行期为两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三《各类财政专项执行时间节点和执行率要求一览表》)。
(二)项目资金支付要求
1.项目资金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用款计划需明细到月,由各负责部门在项目执行方案和计划中上报,财务汇总后向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用款计划,并按用款计划及时办理请款手续,要求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用款计划和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支出。
2.项目资金支付:资金支付需经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提供采购结果文件、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审计报告等附件资料,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完成经费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涉及直接支付项目,需在付款日前至少提前10天办理支付手续和完成电子版上传。
(三)项目采购(招标)要求
项目中凡属于采购(招标)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人为拆分项目,化整为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备案的项目执行计划和内容制定采购(招标)计划,并督促项目负责部门完成资料提交工作,涉及进口设备等需报财政单独审批的事项,应提前告知并督促执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采购(招标)的时间规定,按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并配合完成采购(招标)。
(四)项目审计要求
项目中凡属于应审计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审计管理的规定执行。纪监审办公室要根据备案的项目执行计划和内容制定审计计划,提前告知部门需准备的资料并督促项目负责部门完成资料提交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付款时间规定,按时向纪监审办公室提交资料并配合完成审计工作。
(五)项目合同和资产管理要求
项目所涉及合同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核程序完成审核后签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执行记录,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验收,完成项目归档;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六)项目结转结余的要求
各项目规定执行期内尚未完成的项目资金作为结转资金,可按原用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期满的未完成项目资金和已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均作为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其中属于按照财政规定应上缴的资金,统一上缴财政。
(七)项目绩效目标的要求
各项目应关注项目绩效目标各阶段的实现情况,对偏离预期目标的,分析原因,从经费保障、制度保障、人员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及时采取必要的针对性措施,保障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财政项目的调整
年度财政专项项目预算原则上应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详细预算和变更后项目可行性的调整申请,由学校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及财政专项调整申报和审批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政专项的顺利执行,根据财政考核的时间节点和执行进度,结合专项执行各环节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确定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时间要求,应严格遵守,保证各环节衔接紧密,提高专项执行效率。(见附件四《财政专项管理各工作环节、责任部门、时间要求一览表》)
第五章 财政专项的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项目执行的检查
学校对财政专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每月通报财政专项执行率,并于每年4月初、7月初、10月初由财政专项管理小组针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执行进度缓慢、绩效目标实现严重偏差的,予以通报并要求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发现存在擅自扩大项目支出范围、改变项目用途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取消项目奖励资格,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追究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项目执行的评价
财政项目评价工作由学校财政专项管理小组组织实施。从项目执行率、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管理绩效等不同角度进行评价。项目评价与项目检查结果结合,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价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取消项目奖励资格,并将采取通报、约谈、直至收回财政专项、核减责任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预算等措施。(见附件五《财政项目执行评价要求一览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执行与管理奖励
财政专项奖励根据财政专项申报和评价情况确定奖励额度,包括项目申报奖励、执行率达标奖励、项目绩效目标评价奖励和管理绩效奖励。奖励经费总额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预算的1%核定,纳入学校年初预算安排,奖励方案由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测算标准提出,经财政专项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纳入绩效工资执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项目申报奖励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各类财政项目、经过上级部门评审并获得财政批复立项后,学校按照批复立项金额的2‰给予申报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申报奖励,按照批复立项金额的0.2‰给予专项预算编报部门申报奖励。(由财政根据规定测算并直接核定的财政专项,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执行率奖励
项目执行率达到财政绩效奖励标准(6月底达到50%,9月底达到75%,年末达到高校平均水平),按照当年立项项目预算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为鼓励项目执行,设二级项目的财政专项可按照二级项目执行率进行考核测算。(见附件六《财政专项执行率奖励标准一览表》)
(三)项目绩效目标奖励
绩效目标奖励根据绩效目标评价结果,按照一级项目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奖励,由财政专项管理小组根据奖励经费总额(各类专项总额的2‰)和评价结果,确定每个等次的奖励金额。
(四)项目管理绩效奖励
管理绩效奖励根据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对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和金额由财政专项管理小组根据奖励经费总额(各类专项总额的0.5‰)和评价结果,集体讨论确定。
奖励经费经确定后,拨入相应部门项目绩效奖励工资,由部门决定发放方案。,奖励涉及两个部门以上共同分配的,由涉及部门共同商定分配比例,报小组办公室备案执行。除上述奖励外,对于特别突出的项目,可设定单独奖项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财政项目责任追究
财政项目执行评价结果严重不合格的,采取扣减部门(项目)负责人绩效工资、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具体方案由财政专项管理小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人事处、组织部核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有关财政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23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专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学校各部门专项申报、归口管理和论证责任一览表
归口管理 部门 | 申报和归口管理内容 | 项目论证责任 |
后勤 管理处 | 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部门,包括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等房屋建筑物,管网、水电气暖、电梯、节能等 | 水电基础设施是否满足各类项目方案要求 |
保卫部(处) | 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及改造 | 各类项目方案是否符合安保要求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校园网络与信息化、教学实验室、教学多媒体设施等场地改造与设备购置 | 各类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建设要求,是否符合整合资源的要求 |
教务处 | 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等 | 各类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教学发展规划 |
科研管理处 | 科研学术类项目(课题、学术会议、论坛类立项、资助出版等) | 各类项目是否符合学校科研发展规划 |
继续教育 学院 | 全国妇女干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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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 | 各类项目是否符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
基建处 | 配合后勤处进行房屋、道路、管网等大型修缮的申报和管理 | 各类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基建规划和建设管理程序 |
学生工作(部)处 | 捐赠配比项目 | 各类项目是否符合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
附件2
中华女子学院财政专项执行计划表
(单位:万元)
执行计划 时间 | 执行内容 | 执行率 | 用款计划金额 | 涉及采购(招标)金额 | 涉及审计的金额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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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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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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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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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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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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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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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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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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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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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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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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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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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部门(盖章): 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
备注:1.项目计划执行内容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申报,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2.项目计划时间必须按照财政专项执行进度要求制定;
3.项目执行及用款计划一经上报确定,应严格执行,作为部门承诺的执行责任和评价考核依据。
4.项目执行计划经上报批准后,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备案后,及时由该部门制定年度采购(招标)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计划。
附件3
各类财政专项执行时间节点和执行率要求一览表
专项类别 | 包括内容 | 当年预算执行率不得低于 |
6月末 | 9月末 | 12月末 | 备注 |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 财政预算批复立项的基础设施修缮改造、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涉及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建设的专项。 | 30% | 70% | 90% | 原则上当年完成 |
科学研究 | 财政预算批复的学校科研业务费、各类课题费。 | 30% | 50% | 70% | 执行期不超过两年 |
教育教学改革 | 财政预算批复的学校本科教学工程、教学体系建设、教学业务费、大学生创新项目等用于教育教学改革的专项 | 30% | 50% | 70% |
干部培训 | 财政预算批复的各类妇女干部培训专项 | 30% | 50% | 70% |
其他 | 捐赠配比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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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当年完成 |
项目总量 | 包括当年各类财政项目 | 30% | 5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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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财政专项管理各工作环节、责任部门、时间要求一览表
工作环节 | 责任部门 | 要求完成结果 | 要求完成时间 |
批复立项 | 小组办公室 | 书面批复立项至各归口管理部门 | 财政预算控制数下达一周内,不晚于12月底 |
执行计划报送 |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 报送符合要求的书面文件 | 小组办公室批复立项15日内 |
招标、采购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 |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 提交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的采购、招标资料 | 3月1日前 |
编制采购(招标)计划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专项采购(招标)计划时间表书面文件 | 3月1日前 |
招投标、采购实施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签订采购合同,公布招标结果 | 6月1日前 |
项目实施 |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 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 需假期实施的项目在8月31日前完成;其他项目按照执行率要求完成 |
项目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 |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 书面签署验收文件,完成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 项目竣工15日内,需报审项目不超过9月10日 |
项目审计资料准备及配合审计 |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 按时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审计报审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 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不超过9月31日)提交报审资料;对审计意见在一周内进行反馈 |
编制专项审计计划 | 纪监审办公室 | 财政专项审计计划时间表书面文件 | 3月1日前 |
项目审计实施 | 纪监审办公室 | 出具审计报告 | 接到报审后60天内,不超过12月20日 |
项目执行分析 | 财务处 | 书面报告和通报 | 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执行情况 |
附件5
财政项目执行评价要求一览表
评价 类别 | 评价 对象 | 评价 主体 | 评价 内容 | 评价 要求 |
项目执行率评价 | 各类财政项目 | 财政专项管理小组 | 项目内容是否达到考核时点执行率要求 | 各类项目在考核时点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执行率要求,并且达到财政规定的绩效奖励执行率要求的,给予相应奖励; |
未达到学校执行率要求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人)必须在考核时点后5日内向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原因说明和整改措施。 |
项目绩效目标评价 | 各类财政项目 |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专项管理小组 |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执行结果、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是否达到的申报预定目标、项目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存在的问题等) | 专项自评: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绩效目标验收,在1个月内完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财政发布的格式)并提交小组办公室。 |
小组评价:财政专项管理小组在部门自评基础上,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制定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结合专项执行的检查情况,做出评价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价,评价为合格以上的给予相应奖励。 |
评价存在问题的项目予以通报,特别严重的取消以后申报项目资格。 |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 | 项目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 | 财政专项管理小组组织专项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 | 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的项目执行各环节完成工作任务,主动服务和督促的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 对照各工作环节完成情况、主动服务情况进行集体打分,确定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奖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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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