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0点击:




校字〔202041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9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9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

 2020923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优化经费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账目统一管理核算的各类经费,包括学校事业经费、非同级财政专项经费、专用基金、利用学校资源、资产提供其他服务等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受托代理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预算管理范围、资金来源和经济业务性质分类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程序,以每笔经费事项支出额度大小划分审批级次,审批程序由低级次向高级次逐级签字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经费事项。

第四条 学校实行部门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经费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应将审批签字字样报财务处备案(格式见附件)。经费审批人应执行“真实、合法、合理、效益”的审批原则,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预算指标和所分管的开支范围,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审批资金,有预算经费二次分配权限的部门(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需进行相关经费的二次分配并在本办法原则下制订相应经费管理办法,将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的预算分配方案和经学校批准通过的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二章 经费审批内容和责任

第六条 学校经费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费事项是否列入并符合学校相关计划和财务预算;

2.经费事项内容、所附原始凭证(资料)和金额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3.经费事项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及合同、协议约定;

4.经费事项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5.经费事项是否符合采购、验收、审计等有关程序规定;

6.经费事项是否符合业务工作需要,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7.审批(核)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经费审批责任

1.经费负责人负责按照批复的财务预算对所管经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负责审定经费支出方案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2.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领导责任。

主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大额经费支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

各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对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负分管责任。

3.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审核大额经费支出和特殊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4.经费报账审核人是对经费报账资料的审核人,是指财务处报账审核人员,负责对经费报账所附票据、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经费事项的支出标准进行审核,对经费事项办理和审批程序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在审核已经审批的经费事项时,发现有审批不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要求予以纠正。

5.经费事项办理程序的审核人,是指按规定经费事项办理程序中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法律事务合署)、国际交流合作处等),根据部门管理权限对经费事项执行涉及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把关,如采购、计划申报、备案、合同签订、外事审批、公务接待审批程序等。

第三章 经费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经费审批的权限。

1.事业类经费的审批。学校事业经费包括使用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经费(财政专项经费、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和其他校内专项经费)、职能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业务经费、院系部业务经费,其中:

1)日常运行和业务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经费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2)科研、教改课题(项目)专项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支出,需经课题(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签,10万元以上还需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3)非科研、教改课题(项目)专项经费(含基本建设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项目具体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经费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2.专用基金经费的审批。专用基金经费是指学校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专用基金安排的业务经费,经费负责人为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经费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3.利用学校资源、资产提供其 他服务等取得的其他经费(部门发展经费)的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经费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支出,需财务处分管处长审签,10-20万元(含)需在财务处审签前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4.非同级专项经费的审批。非同级专项经费是指使用与学校没有直接财政隶属关系的部门(北京市、全国妇联等其他中央部委)或企事业单位拨款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课题、项目或业务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支出,需报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审签;10-20万元(含)需在财务处审签前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5.受托代理经费和代()收付经费的审批。受托代理经费主要指党团会费和代收代付等经费,按照党团会费管理办法、代(暂)收款项用途和额度执行,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其中党费、团费审批按照学校事业类经费审批程序执行;代(暂)收付等其他经费审批按照其他经费审批程序执行。

6.上述各类经费,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均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后执行。

第九条 大额经费的审批。

1.按照协议、合同执行的经费,相关有效合同协议已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确认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条款执行的,20万元以下的经费由经费负责人审批,20-50万元(含)的经费需在财务审签前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50-100万元(含)的经费还需经财务主管校领导审签;100万元以上的经费还需经校长审签。

2.银行托收经费(水、电、通讯、社会保障缴费等)已按照事业经费审批程序签订托收协议的,由财务处收到银行托收单据后通知相关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核对并签字后入账,不需另行审批。

3.工资性支出,包括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类按政策执行的补贴、丧葬、抚恤金等,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备案)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后办理,50万元以上还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4.学校按照政策例行发放的学生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由归口职能部门(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5.学校每月代扣代缴税金、公积金、保险、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教育收费等经费,以及学校各银行账户资金调剂、存款管理、校园卡商户款项结算、按会计制度提取各类专用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等,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办理。

6.除上述事项外,10万元以上的事业经费和按事业经费审批程序审批的其他经费均需要财务主管校领导审签,20万元以上还需要校长审签;2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业经费、受托代理经费、非同级专项经费均需要财务主管校领导审签,50万以上还需要校长审签。

第十条 重点管控经费的审批。

1.公务接待费的审批。使用各类经费安排公务接待支出,需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标准内执行,在学校办公室备案。经费在1千元(含)以下的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按照原经费对应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或副处长审签,1千元以上的还需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3千元以上需由校长审签。

2.劳务费(含校外专家的报告费、评审费等)单次发放总额2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分管校领导审签、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5万元(含)以上的,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10万元(含)以上的,需校长审签。)

3.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审批。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发生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支出,均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完成事前审批,经费报账时严格按照事前审批内容执行。

4.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审批。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发生因公出国(境)支出,均需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完成事前审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事前审批内容执行,报账时在履行原经费审批程序基础上还需经国际合作处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 经费事项办理程序的审核。涉及采购、计划申报、备案、合同签订、外事审批、公务接待等办理程序的经费事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法律事务合署)、国际交流合作处等)根据部门管理权限对经费事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各部门凭所需经费申请(报账)资料或经费支出时取得的原始单据,按照“一事一单”或“一类一单”的原则,据实、完整填写各类表单,各级经费审批相关人员逐级进行签字审批(盖章无效)。

第十三条 为简化纸质审批程序,需要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的事项,可通过学校网上办公系统(OA)提交请示件(包括报销事由、经费落实情况、支出金额等)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须附领导批示意见(OA公文处理单)等材料。财务网上审批系统运行后,可通过网上(电脑、手机端)进行审批。

第三章 经费审批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经费审批人个人支出的审批规定。学校职能部门、院(系)正职负责人因公发生的个人支出(会议、培训、差旅、办公、交通等),经部门同级副职审签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无同级副职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副职因公发生的个人支出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校领导正职因公发生的个人支出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同级正职进行审签。

第十五条 经费审批授权的规定。

1.经费审批相关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履行审批职责,可书面授权同级校领导、部门同级副职、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代行审批职责,被授权人员应相对固定,书面授权(格式见附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2.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须及时纠正并收回授权。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经费审批,违规审批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签的行为,如发现或举报查实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上述未提及的情况,需对审批程序进行调整的,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财经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 学校附属各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费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经费审批办法,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9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务审批规定废止,按本办法执行。









校办公室                                                                                                                                      20209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