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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9点击: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校在此次营改增中被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为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学校相关业务要求如下:
一、关于各类经费支出经济事项发票开具和报账的要求
凡我校各类经费支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准确完整告知对方单位学校下述纳税信息,取得发票后在报账时请用夹子或者曲别针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联)与报销单夹在一起,请勿粘贴。
我校须向对方单位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纳税人识别号:110102400003585
纳税人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
注册电话:010-8465902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银行账号:328556034498
二、关于我校取得相关收入对外开具发票的要求
学校发生应税收入(原适用营业税的各类收入),且外单位要求我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部门请在信息门户表格下载中下载最新的《票据领用申请表》,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申请表涉及的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申请开具。
财务处
2016-5-9